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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行政院函以,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」業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

轉行政院函以,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」業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,身心調適假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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