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勤休新制宣導】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「落實勤休制度之宣導,定期檢討其妥適性」宣導。
一、教育部函以,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及符合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、「公務員服務法」相關規定,相關說明如下:
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,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,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。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每日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,延長辦公時數上限,由總統府、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。(請參閱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)
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,依第1項規定: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正常辦公時數,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,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,除該項但書第2款規定外,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;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,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。
各單位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、合理性及急迫性,且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,給予適當關懷。
二、請同仁依相關規定辦理(公務員服務法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)
三、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」加班核准權責:
一般加班時數上限:上班日加班時數不超過4小時、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8小時,每月不超過20小時。
專案加班權責
1、校長權責:每日(含放假日及例假日)加班時數+法定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,且全月合計不超過20小時。
2、教育局權責:每日(含放假日及例假日)加班時數 + 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2小時(含)且不超過14小時,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20小時不超過60小時。
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,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,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。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每日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,延長辦公時數上限,由總統府、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。(請參閱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)
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,依第1項規定: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正常辦公時數,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,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,除該項但書第2款規定外,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;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,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。
各單位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、合理性及急迫性,且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,給予適當關懷。
二、請同仁依相關規定辦理(公務員服務法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)
三、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」加班核准權責:
一般加班時數上限:上班日加班時數不超過4小時、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8小時,每月不超過20小時。
專案加班權責
1、校長權責:每日(含放假日及例假日)加班時數+法定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,且全月合計不超過20小時。
2、教育局權責:每日(含放假日及例假日)加班時數 + 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2小時(含)且不超過14小時,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20小時不超過60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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